以福音为中心的法律实操:维权篇(城市箴言2021)

之前第一篇讲述理念篇,于腓立比书一章的9-30节提到,我们所有的服事都必须要以福音为中心,不能凭着人的血气。 同时作为基督徒,我们应该在知识和见识上不断的增长,并在生命当中活出来,不能停留在象牙塔或者学术研究的一个层次,而是要在教会生活当中把它彰显出来,去见证在这个世界的面前,以至于结成基督仁义的果子,并且荣耀主。

在第二篇讲到公民的一些基本的权利。 在耶稣基督的12个使徒以及保罗当中,只有保罗是一个公民,他是罗马公民这样的一个身份。 我们看到在使徒行传当中,保罗多次的在众人面前分诉,比如他被打了,他说自己是罗马人,但在尚未定罪前就把他给鞭打了, 有这个例吗? 并且说要上告于凯撒。 也就是说,他运用罗马人的身份,以及运用罗马的法律来传扬福音。 之後我们看他在众人面前的分诉,这就是见证传福音。 之後他去到罗马有两年之久,没有人去干扰他,这都是在传福音。 是以在这过程之中,他运用了法律维护公民的权利,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传扬福音。

我们一提到维权这个词,现今在中国就有一些敏感,为什么呢? 由於我们传统文化当中君要臣亡,臣不得不亡,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如此若讲到权力,就显得这人自私不忠,甚至被怀疑在造反。 在这样的传统文化背景下,很多弟兄姊妹都有这般的思维模式 – 我们和政府打官司,不就是和政府作对吗? 外邦人会说,你看这些基督徒和政府还去打官司,他们不就是要和政府作对吗?因此,我们看到从圣经的角度来说并不是这样,维护一个人基本权利是什么? 是在遵守上帝的诫命。 同时,即使按照现今的法治精神来说,这种维权也是很正当的,比如一个杀人犯也要有律师来为他辩护,未经法院审判定罪,任何人不能视他为有罪。

首先我们来看:『维权有没有用?』 很多弟兄姊妹都会说,他们就不讲理,跟他们讲有什么用? 他们上来便把东西给砸了,把手机给抢了,甚至把东西给拉走了,而你去告他们的时候,就把门一关不理你,如此维权到底有没有用? 事实上,若是从法律判决的结果而言,目前是极少有我们能够赢的案子,且很多时候不单单是不给你判赢,而是直接就不受理,包括行政复议,不仅仅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告到法院,行政复议是告了上一级机关 )。 由於其内部在很多时候做了决策,并不是民宗局做的,是他们背后的一套体系已经把结果都定好了,交由民宗局去执行。 那么,这个时候「维权有没有用?」 我们反过来看这几年的经历,比如秋雨教会。 秋雨教会有几十个弟兄姊妹被刑事拘留,当时也去了很多种类的律师,许多的弟兄姊妹都是取保候审出来,当中可能有辩诉交易,但我们看到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被定罪,而且慢慢的他们也意识到这样的问题。


第一点是,把这些基督徒都做刑事拘留的话,他们也觉得过于血腥。 这是和有些民宗局的工作人员交流时提到的,他们说,我不会那样做,因为那样太血腥。 另外,对一个人进行形式上的定罪不是那么简单的,必要有确凿的证据,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说他有罪他就有罪,对不对?  现在我们起码名义上是在法治社会的一个框架下,秋雨教会其实是为全国的家庭教会像是挡了一刀一样,他们就像是一个试点,并发现到把这些记录以刑事的名义进行立案是有难度的,且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自相矛盾。 所以,在面对其他教会的时候,他们就会慎重考虑是否需要用刑事的手段。

接下来是行政的手段,有行政拘留、有罚款、有取缔、有警告等许多的方式。 而在运用的过程当中,通过不断去维权,或是走这样的法律途径,让他们意识到其执法是不能这般随意的,也得是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慢慢的意识到有很多事情不是想象中的简单。  因此这样的教会起来维权之后,实际上是为其他的教会又挡了一刀,是以我们说维权有没有用? 其实是有用的,只不过它不会体现的过于明显,但它肯定是有用的,它对于教会的见证和帮助是很明显的。

第二:『维权是否符合《圣经》?』 前面提到由於保罗上告于凯撒,所以当时的罗马宾丁把保罗护送到了罗马,假若当时保罗没有上告于凯撒,他可能就被带到耶路撒冷受审,而耶路撒冷那里的人是要杀死保罗的,所以他可能就死在了耶路撒冷,没能去到罗马做见证,但因为他要上告于凯撒,罗马兵丁就把他保护送到了罗马。 这是不是在神的计划当中? 是不是符合神的心意? 应该是的。

然而说维权,并不是强迫每个教会要去维权,教会都有不同的一些具体情况,我们可以作为参考(包括保罗的一些例子也不是原则性的,就是说你必须要这样, 或者你必须要那样)。 另有一点是,当我们提到维权是否符合圣经的时候,同时要考虑到教会具体的情况和圣经的某些原则。 比如说保罗被打了之后,他并没有反复的去控告打他的人,他使用维权是有一个尺度的,只要这些罗马兵丁不再骚扰他,让他能够继续的传扬福音,保罗就不花时间去追究控告打他的人,他是有一定分寸的,因他最终的目的是要以传扬福音为核心,他维权的事工都是在这范围之内进行考量的。

第三点,有的教会担心维权可能会招致更严重的报复,是否有这种情况? 是曾有的。 但有个例子是,一个姊妹被拘留了,我们帮她写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这是很简单的,只是一个行政复议,请部门的上级机关确认一下,这样的拘留行为是否为合法的执法行为。 但当地的部门非常气愤以致无法接受,所以他们把那位姊妹给刑事拘留了一个月的时间才放她出来。 这估计是检察院不予批捕,因为这姊妹就只是在大街上发了一下福音单张,却把她刑事拘留, 但更大的原因是为了报复她申请行政复议。 这种可能性我们並不排除,但总体来说,在这些案例当中,一个教会真正的使用维权时,当他们知道教会的心智的时候,绝大部分还是会有所顾忌,并且其执法的方式也会越来越文明或是轻缓一些,只有极少数有这种报复的情况。

接下来进入到主要学习当中。
维权实際包括两部分。 第一个,现场维权。就是当你面对执法人员的时候,你跟他们之间的交涉与沟通,这属于现场的维权。 第二个是事后的维权,比如说已经给了你处罚决定书,封条已贴在你的门上,而在这事后维权该如何处理? 现场事中维权的时候,我们要熟悉一些法律规定,尤其是行政处罚法的流程,不管是民宗局,或是民政局也好,都是要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流程的,因此当你对法律流程越熟悉,心里就越有数。 事后维权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还有舆论的监督、控告等許多种的方式。

首先来学习行政程序法。 很多时候被说是非法聚会的前提是认为我们没有登记,所以是非法的,但国家有明确的政策要求,家庭教会是不要求登记的。若是我们想登记的话,有 很多教会都可以接受在民政局直接登记,亦就是作为一个团体在民政局登记,但却是不愿意在民宗局或者登记在三自里面。而在民政局登记,意味着我们愿意接受政府适当的监管,可是被要求必须在民宗局登记,但民宗局的一些职能往往对我们的信仰形成很多不符合圣经的干涉,比如说聚会的时候必须要在他指定的地方进行聚会,但我们看到耶稣基督传福音的时候,他是走遍各城各乡。 比如有的会把摄像头装在教堂里面,而我们觉得敬拜上帝时不应该受到这样的监控。 还有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教会的财务账本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财务的管理也必须要通过三自的协会,甚至是民宗局的同意,但我们认为奉献款是个人合法所得奉献给神的,只由教会来进行监管就可以了,我们不接受其他的部门对奉献款的一些监管,因此就会有一些冲突。我们是否可以直接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因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如果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审查单位的同意,也就是必须要有民宗局的同意。 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里面:“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在他们的理解, 我们的信仰也是一种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比如说这地方已经有三自了,他们就会认为没有必要另外再成立,只会同意我们直接加入三自,所以这条路其实是走不通的。 如果说我们不想加入三自,而成立一个四自协会行不行? 或者说我们就成立一个改革宗长老协会行不行? 按照规定也是需要由民宗部门同意,并且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尤其是所在地宗教团体,要在三自以外设立一个四自,你认为三自 能不能同意? 肯定不会的,对吧? 在我们国家的宗教团体里面,基督教是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基督教协会,也就是俗称的两会,因此这条路是走不通的。 此外有一个办法,他们给你们设立登记为一个临时活动场所,让你们平時照常聚会,也不会对你们有过多的一些要求,如此他们对上面也能完成任务,你们下面也能够安心的聚会,这样行不行?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这些规定,临时活动的宗教场所也是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最后依然是要纳入到三自里面的,所以,临时活动场所的法律地位连三自都不如,不但要纳入到三自里面,而且财务也是要受到监管。 那么还有一个办法,就是登记为民间宗教,不要问我们是不是基督教,就当做是一个民间宗教,但即便是民间宗教,按照规定最后还是要纳入进去的。 所以,目前我们走家庭教会的路线会好一点,信仰自由空间大一点,虽然我们面对的压力也大,但勿以为三自没有逼迫,三自内的压力可能比我们家庭教会的压力还要大得多。

此外,若以政权的形式强行管理宗教属灵领域的话,会出现很多我们觉得不可思议的一些规定。举个例子,《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我们知道藏族的佛教是相信人死后能够转世的。他们認為一个活佛死后就转变投胎成为另外一个小孩子,而那个小孩就是新的活佛。但如果这个活佛是在国内还好说一点,要是他转世之后转到国外去了(因为没有人能规定佛教里面他暂时不能转到国外去对吧?),那些人认为他已经转到国外去了的話,这就麻烦了。这信仰问题立即变成了很现实的社会问题,国家認為应该要管理一下,而出台了这样的管理办法。於是它要求转世不能说转世就转,还得要群众要求转世才能转,这个人死了得打个招呼,不能脱离群众、脱离组织对吧?死了也还是要有政治觉悟的,所以他要求转世才能转,且如果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转世的,也就是说政府不同意你转,你也不能转,因此这是不能转世的。是以我们看到这政治的,或者世俗政权的权柄去管理属灵的事物时,其中会出现很多的矛盾。因此,对于基督教的信仰更是如此,比如这人是否能够成为牧师?这不像考驾照发给他一个证,他就是牧师,并非如此。我们知道一个传道人是由神所呼召的,要有很多的见证,他的品行要在众人面前有见证,信仰要纯正,他有内招有外招,才能够成为一个传道人,是以这不是发一个证的问题。于是當面对很多冲突時,我们会跟执法人员讲,並不是我们不愿意服从管理,順服掌权者,而是有的时候这些命令叫人無法遵守,很多的规定让人哭笑不得,和圣经相冲突之下怎么去处理?我们只好希望有一天,这法律规定能够更加符合自然法和圣经的要求。

接着看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里主要提一般的程序,其他暂且不论。 不管是哪个部门要执法的时候,都必须要依照法律规定。 首先,行政处罚法在今年的7月份将有一个新的法令版本出台,其改动并不大,原则性的东西没有太多的变化。目前暂时还适用的行政处罚法的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而取缔是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宗教事务条例是行政法规。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或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就叫法律、行政法规就是国务院制定的。 另还有比如说,山东省政府,或者是公安部制定的叫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或者是地方性的政府规章。 再往下面走,比如说当地民宗局出台的叫做文件,它的法律效力是逐级的往下降的。 而其中最严重的就是行政拘留,我们提过拘留的时间一般来说是不会超过15天的,还有我们比较担心的就是罚款,目前为止罚款对于执法部门来说,是在执法上要求比较高的。 我们为信仰可能会附上的最大代价,就可能是会被拘留15天的一个代价。 很少会涉及到刑事的案件,这是极少的。 所以我们考虑一下愿不愿意付这样的代价,在心里就有底而不会觉得去教会是否被枪毙? 会不会被抄家? 我们要了解如此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九条,「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宗教事务条例不能设立限制,比如说,由于你参加聚会,或者是参加非法聚会就把你给拘留,宗教事务条例没有这样的规定, 但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有一些条文能够靠上一点边,可是在实践当中并不常见。 以上是行政处罚法的种类,是让大家明白我们可能要付上多大的代价。

一般程序:首先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只能是行政机关(比如说居委会或者是物业,它不是一个执法主体,不能对你处以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之前曾讲过为什么不得少于两人,圣经旧约新约都提到作证的时候不能少于两人,因为一个人很可能做假见证,或者是说他自己有矛盾而不自觉),并应向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出示证件。 按照最新的7月份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里面提到,如果你要求他出示执法证却不出示的话,你可以拒绝他的执法,因为你无法核实他的身份,包括对警察亦是如此,你要求他出示警官证 ,但他不愿出示,你不能暴力反抗,却是可以不予配合执法的。 因为以前的情况是,人民警察有的时候穿着制服就不出示警察证了,这在以前的规定里面是可以,但如果新的法律规定出台,警察在执法的时候是必须要出示警察证。为什么这一点如此重要呢? 由於在现实的案例当中,很多时候发生了冲突并不是在执法人员执法的过程之中发生的,而是他们现在执法时带了很多的辅警协警,甚至是一些安保人员来到这当中,经常是这些人的鲁莽挑起了群体性的事件,导致了互相矛盾的激化。 所以当我们要求其出示执法证,就能够先把这样的一些人排除在外,也就是应当是由执法人员来进行执法,其他人在在这里不要乱动手,不要乱抢手机,不要出言不逊 。 这其实就是提醒他们把这些人给分离开,我们就和执法人员进行沟通,这样的交涉的过程可能就会更加的顺畅,也能够保护弟兄姊妹。 另外再提到,有的时候他们到教会把奉献箱作为证据拿走了,如此他们要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天之内处理,而非把东西拿走了就可以一直拿着, 必须在7天之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例如他们是作为证据留下来,还是退还给你,得要作出处理,如果他7天之内没有作出决定,这执法人员就是在违法了。

在一段分享的视频当中,有个弟兄说,不是执法人员的请你们出去,执法人员可以留下。 然后一位警察说指着他说,你有什么权利这样说? 弟兄说,我是一个合法的公民,你们对我执法,我当然有这样的权利,接着有一个人过去把弟兄给打倒了。 在这个过程中能看到其中真正的执法人员是很少的,很多人都没有穿制服,也没有出示执法证,但却是混在当中,并在那些带队的某些领导指示下动手动脚,这就说明为什么要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这法律规定是非常重要的,而最后的结果是那位弟兄被送到医院,他们整个的执法也就不了了之。 在这个视频公布出来后,对其行政机关的形象是受损的,对他们来说也是不愿意看到这样的事情。 是以我们在面对执法人员上要有礼有节,不要跟他们有肢体冲突,只要跟他说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们有权要求你们出示执法证,而其他人员请安静或者请出去,我们是有这个权利的。

关于行政处罚决定。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先要立案调查,调取收集证据,听取申辩,然后下发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 如果要听证的,要下发行政听证预先告知书,接着再举行听证,最后才做出处罚决定。 当中有一些必备的内容,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特别要提醒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要盖行政机关单位的印章,为什么这很重要? 由於在实践当中,很多时候他们於口头上吓唬你,说你们这里是非法聚会,要是再继续聚会就把你们给抓起来。 这时候我们可以跟他们说,如果领导你真的要执法,请你文明执法,按照法律规定来执法,给我们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此我们就有权利去复议或者是提起诉讼了,口头上是不能成为一个行政处罚决定的。 说我们这里是非法聚会,请给我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说要取缔我们,认定我们是非法聚会,且不要口头上说,口说无凭。 所以,当我们遇到这样的执法时要学会问三点,第一,你是谁? 执法人员来的时候不要慌,很多时候不一定是执法人员,可能就是一个小混混来混在里面,第一问他你是谁? 请你出示你的执法证。 第二,请告诉我你的法律依据。 第三,请给我法律文书,你就学会这三板斧,简单的来说。

接下来我们看《行政强制法》。 行政处罚前面提过包括罚款、拘留、警告等; 行政强制,比如说查封、扣押,把教会的座椅板凳给拉走等,属于行政强制的一部分。 简单来说一句话,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是没有行政强制职能的,也就是说民族宗教事务局不能够查封你贴封条,也没有权利把教会的桌椅板凳全部拉走,这是扣押 ,在宗教事务条例里面,法律没有赋予他们这样的权利。 但在实践当中经常会把教会的东西给拉走,甚至把教会给打砸了,这种情况都有过,尤其是在北方、河南,我们看到这样的案例非常的多。 为什么在南方的一些省份稍微文明一点,这一方面是跟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但另一方面我们看到是南方很多的教会,在依法维权的竞争上,他们是更加的坚定一些。 而北方的很多教会在这方面是沉默的,因此现今全国来说,我们看到在南方很多地方的逼迫没有这么严重了,但是在北方还是有很多,而且还一如既往的野蛮,这 和两三年前宗教事条例刚颁布时差别不大。为什么呢? 就是因为很少有教会在这些法律上维权的事工上来做出这样的见证,这是我们的亏欠。

我们来看,如果他们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话,其程序是很多的,先不一一说明。 举例说,他们如果偷偷的到教会里面把桌椅板凳给拉走了,曾有这样的情况,甚至半夜趁你们都不在教会的时候,因为他们知道弟兄姊妹如果在教会可能会引起冲突,在不想引发此等状况下,他们半夜把锁给撬了,把东西全部给拉走了,也不留下执法的文书,如此我们说执法部门到底是执法还是在偷窃? 所以,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可以报警取证。 在我们国家如果有正当的理由报警,警察是一定要出警的,而且要给你一份报警的回执,也就是你的证据来证明当时你们发生的一些事情。

接着,如果他们真把东西给扣押了,或者把场地给查封了,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第二十二条,「查封和扣押应当有法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我们说过民宗局没有这个权利,而街道办包括乡政府,也都没有这个权利,但若是公安局消防部门,他们有时认为如果消防上有问题的話,是可以有这样的权利,可是民宗局并没有。

另外第二十三条,他们不能够扣押什么?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最近提到我们防疫的事情上,其实一个卫生部门没有权利直接把这个人封在家里面,如果他是一个密切接触者,可以把他送到医院去隔离观察,但是直接把他的家里面全部给查封了,如此可能会对他造成生命危险。 尤其是在农村里面有很多这样的情况,直接在他的门上拿铁柱子给封死焊死,这家人要怎么活? 所以,我们看到在极端的情况下,有的公民就被迫跳楼,因为他跟外面完全断绝了联系,他要正常生活都没有,因此法律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接下来看,「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这是指什么? 今天民宗局贴一个,后天街道办贴一个,然后大后天民政局贴一个,不能如此行,已经依法查封了,不能再重复查封。 我们看屏幕中的图片是广东的一个教案,相信大家都知道这是哪里的案子。 你们看这是街道办贴了一个封条,后面是民宗局又贴了一个封条,而且民宗局的没有盖章。 他们贴的时候是傍晚6点多,算是夜间了,也就是要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告知事由下达查封的决定书才能够贴。 但他们未依法执行,什么都没有,执法人员偷偷贴了封条就跑了,而你如果打开就被认为是妨碍公务。 后来等了有60天,因为法律规定查封扣押是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再延期30天,也就是最长不超过60天。 因此在超过了60天后,执法部门就必须要解除查封,并且要赔偿损失,但是过了60天都没有来解除查封。 后来没办法,牧师就自己把锁给开了,这叫私利救济,因为他们不能一直无限期的查封,而我们已经三番五次多次的要求他们应当依法解除(由於他们本来就没有权利查封,如今只是要求依法解除)。 所以在开锁撕封条的过程之中,牧师就被带走拘留了几天,但说不是因他解除查封被拘留,他们知道不能以这个名义拘留,而是说牧师之前妨碍执行公务要拘留5天,其实我们都知道他就是因为解除了查封才被拘留的。 牧师被拘留了5天,他在那里面仅15天,当时很令人灰心,因为这很明显违法的,我们已经按照所有的程序都要求了,执法部门应当来解除,但是他们不解除却一直的回避这个事情。 我们知道在广州这物业场所的成本都是很高的,在采取私利救济之后牧师被带走了,当时我们觉得是不是把牧师给害了? 是不是我们给的这些建议反倒加重对他的处罚? 本来没有抓人的,但我们一说结果人被抓了。 黄牧师在里面仅15天,他在里面传福音,我那个时候真的很感动,对这个事情感到很是激励, 法律真的是有限的,我们不能够靠法律,我们也不能够靠人,但福音是不受拦阻的,福音见证的力量是远远超过我们人为的限制。 因此,我们还是要回到福音,不仅仅是去见证福音,而是我们首先就需要活在福音的里面,只有福音是真正不受拦阻的,是永恒的,是永不衰残的。

接下来第五十三条有关强制执行的问题,比如说罚款。 在对你罚款5万、10万,该怎么办? 按照法律的规定,民宗局不能够直接从你的账上扣钱,他必须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就是要有生效的判决文书。 举例说,假若现在民宗局对你罚款5万元,你在2个月之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之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从第6个月到第9个月这三个月之间,民宗局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直接从你的银行账上扣款,为什么呢? 由於你自己放弃了救急的一个权利。 如果你在第6个月之内提起了行政诉讼,而且法院没有判定书,法院的判决没有下来,这个文书就不生效,法院是不会予以执行的。

下一个注意的要点,如果在现场发生了冲突,我们要如何防范? 第一个,同心合意。 不要慌不要逃,先安静坐好,同工要维护好秩序,避免群体性的事件,避免弟兄姊妹受到伤害。 比如说,弟兄姊妹可能情绪比较激动,这时候就要适当的控制情绪,一起同心合意的祷告,一起敬拜,千万不要有肢体的冲突。 比如他们要冲到你家里面来,你可以站在门口挡住是合法的,但是不要有推搡肢体的冲突,我们必须要注意。

第二个,随时取证。 因为要事后进行维权的话,必须要有证据,这个证据是在现场才能够取得的,比如说,请弟兄姊妹都把手机拿出来。 如果你是一位执法人员,你在执法的时候没有人监督你,或者是现场所有的人都把手机拿起来拍摄你的一言一行,这两种处境下,你自己的心理状态会是如何? 在后者的情况下,你会更容易文明执法,是不是? 所以,我们要随时取证,但我们取证的时候,不要拿手机拍到他的脸上,或是挡住他,要保持一定的适当的距离。 因现场这种冲突其实是没有多大的意义,尤其是肢体冲突,重要的是我们要在这个过程之中取得证据,然后事后维权进行舆论的监督。

第三个,据理力争。 该说的我们要说,声音大一点都没关系,只要不具有侮辱性的言辞或者是推搡的动作。 当他说我们是非法的,我们可以回说并不是非法的,并且告诉他法律本身也得要符合公義的原则,也得保护公民的信仰自由,对吧? 我们要求他们出示执法证,若是不出示,就告诉他们按照法律规定,这样的执法是非法的,我们是可以说这些的。

我们看一下这个视频,弟兄姊妹在敬拜,执法人员在边上拍摄取证,如此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肢体上冲突的一个风险,避免群体性的事件。 如果说当时真有弟兄姊妹被打了,或者弟兄姊妹把执法人员给打了,都比较严重。 视频中看到他们这样一起敬拜,还有祷告,这就是可以保护弟兄姊妹,也可以保护执法人员。 另外我们看取证的视频,他们执法没有出示执法证件,不论是个人、公安局的,或其他单位的,都没有出示执法证,他们强行的把我们的东西全部搬走,给他们录的像都是证据。 除非你持有证据,不然当我们事后再去找他们,他们会矢口否认,现实当中真是这样的。 他们几个部门一起来把东西拉了就走,然后你找街道办,街道办说这不是我们的事,这是民政局的;  你找民政局,民政局说他们也没拉你的东西,是公安局的,公安局说这个事情不归我们管,让你去找街道办,就这样一把推。 但如果你们有这样的一些证据,就能证明他们是哪个单位的人,能证明是哪些单位牵的头,事后维权就有了一个基础了。 而在现场过程中,我们也要注意取证,尤其是弟兄姊妹人多的时候,有时候他们会要求你们都把手机收起来,不收起来就是违法,其实这不对的,我们之前讲过,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四条,或是宪法规定也好,公民对于这种执法部门的执法,我们是有合法的监督权的。

有关事后维权。 事后维权的这一部分简要的来说就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媒体监督和信访申诉。

一,行政听证。 这其实是在事中维权的一个部分,但我们把它特别列出来,因为听证这执法机关的工作量是非常大的,而且在过程中其工作量并不亚于一次法院的开庭,所以把行政听证单独拿了出来。 听证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業」,比如说,在取缔教会这方面是有争议的。 取缔教会到底要不要做出行政听证? 我们查考了一些最高法的案例後认为,於取缔教会上,行政机关是要召开行政听证会的。 另外关于「较大数额的罚款」,罚款各地不一样,有的地方可能对个人达到2000,有的可能是对个人达到1000,这要举行行政听证的。 行政听证的费用是由行政组织承担的,个人不需要承担这个费用,但是你在收到行政听证告知书的时候,必须在三天之内提起行政听证申请,不然就视为你放弃。

听证申请书有一个模板非常简单,行政听证申请书 – 首先是申请人的姓名、申请事项:请求贵局对哪一个而告字的,就是预先告知的意思,告知了行政处罚举行公开听证、事实理由 :在什么时候下发了一个预先告知书,拟处1万的罚款,申请人认为在家里面的聚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造成社会后果,而贵局的工作人员在执法的交流上存在很多的问题,所以申请公开听证,请予批准,很简单几行字。 这申请人姊妹是在农村的一个家庭里面,她接待了周边的一些村民在自己家里面聚会,这是非常传统的家庭聚会,然而民宗局罚款1万元是有人举报的,民宗局认为得既然有人告,还是要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准备罚款1万元。 这姊妹就把听证申请书写上去,民政局就愣住了,因为他们以前没有召开过这样的事情,没有想到说这位姊妹真的会提出申请听证。 而行政听证的费用是由行政机关承担,整个流程的工作量也比较大,因此民宗局肯定也不想这样做,他们就把它 退给姊妹。 在姊妹收到之后又以EMS的形式寄到民宗局,最后这个事情就不了了之了。 所以,这样一份听证申请书,它为姊妹减损了1万元的处罚,不仅仅是减损罚款,并且对其信心也是一个鼓励,对吧?

包括河南有一个三自教会的老姊妹,她在三自里面服侍30年未拿一分钱工资。 有一天也是在家里有一些弟兄姊妹来到聚会,结果被他们的牧师和局长知道了,居然要罚她5万块钱? 这姊妹非常的坚决,她知道自己在神面前是问心无愧的,从未在教会里面贪污或者是获益,所以她很不服找了律师去告民宗局。 她是70多岁的老人家了,邀请了几个弟兄姊妹来家里面聚会,却被罚了 5万块钱,她便告到法院去。 后来民宗局就说他们拿走了很多圣经,把圣经退还给妳可不可以? 姊妹说她不是要圣经的事情,而是要讨一个说法。 民宗局就到法院去进行内部的一些处理,法院也不敢开庭,罚款也就不了了之了,等于双方达成了一个妥协,姊妹家里面还是可以聚会,这对其他弟兄姊妹也是一种鼓励。 由此我们看到当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写的乱七八糟,任意挑一挑就有好多毛病,这样的人怎么能够作为一个局长,据说他还对很多的教会有这样的恐吓的行为。 这位老姐妹虽然70多岁了,在人看来是衰残的,但是她愿意为主站出来,她只是把行政起诉状交到法院里面去,没有跟任何人去吵,最后达成了一个很美好的结果,而且对她所在的城市的弟兄姊妹都是一个鼓励。 所以,我们真的不在乎说你有多大的才华和恩赐,关键是你愿不愿意,你在上帝面前且不论是否问心无愧,是在服侍神方面是否真的没有恶行在里面? 是以不是靠车,不是靠马,真的是靠圣徒对神的信心,使我们胜过这个世界的就是我们的信心。

这张相片是在江苏某地举办行政听证会的时候拍摄的,当时是对这教会反反复复的召开了四五次听证会,就是要罚款处罚他们。 照片中的弟兄姊妹齐聚过来,不止是一个教会,他们不是在游行示威,他们是散步到这里来的,一起散步遇到了,一起拍个照留个影,这全程就是一个很美好的见证,其他教会的弟兄们过来为他们祷告,给他们鼓励,这真是何等美好的事情。 有的时候我在经历这些案件时有一种感觉,这些过程比看电影都精彩感人,我们居然能够在其中有份,我们是什么人,神竟然使用我们,这是何等的恩典。 我们不要把它当做一个很大的十字架,很大的苦难,这是莫大的恩典临到了我们。 想想一座城市如果有5个亿人,神不毁灭那城,如果1个的城市有这么多众圣徒在那里,神会如何的祝福这个城市?! 所以,我们基督徒不是要带来混乱,带来伤害,而是要通过在神面前悔改遵循上帝的话语,神透过我们给这片土地带来祝福,给这个民族带来祝福,带来和平,只有耶稣基督可以做的,这是用任何人的办法,人的力量都做不到,也改变不了的事情。

接着这这张照片是我们当时在行政处罚听证会上的照片。 这位弟兄是个90后,被罚款又被拘留了15天,将来有机会请他来讲述一下他的见证,他是非常平和的一个弟兄。

二,行政复议。 行政听证是向民宗局提起的,行政复议就是像它的上一级机关,包括区政府或者是市民政局,就是它的上一级的部门,向上一级的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三,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向法院提起的,就是复议之后,或者不需要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是要求法院对他们执法行为再做一次合法性的审查,有点类似俗称为民告官,但在现实操作当中他们就是不予立案。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他们是应该立案的,但是最高法内部有一个文件(那个文件我们都没看过,所以说是内部的),凡涉及到宗教事务的就不立案,但是不给立案又处罚我,这是让我们没有地方说去?! 你要处罚就得给我一个救急的途径,所以在法学界里面有一句话说,一个没有救急途径的权利就不是真的权利。 以前有句玩笑话,“我保证你说话的自由,但不保障你说话之后的自由”,就是说你没有这个自由的。 是以,如果没有救急途径,权利就不受到保护,但为什么我们还是要做? 因为他内部文件是拿不出来、拿不出手的,那个是违法的,而且是公然违反国际法自然法,现在就是这样的一个状态。 执法部门和法院都清楚这些基督徒到底是一群什么样的人,但是有的时候命令来了,他们就会这样的走。 我们作为基督徒,若不去走这个途径,那是我们没有尽上本分;  如果我们走了这个途径,法院不立案或者法院不判,这就不是我们的责任。 而现实当中,我们看到有些法官其实是很通情达理的,他有的时候会沟通说,按理应该是要立案的,但由於内部有这种文件, 上面有这样的压力,他们也没办法。 有的法官会带一点歉意,其内心当中会有一些良心上的不安。 因此,在这个过程之中为什么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实也是透过这样的机会去跟法官接触,然后把福音彰显在他们的面前。 不单单是说耶稣爱你这么简单,而是真的活出来,在这种苦难当中,在这种背十字架的过程之中,让福音的能力在我们身上彰显出来,彰显给御營、全军和其他的人看。 这就是我们为什么维权的一个真正的目的。 我们就是要彰显福音,我们也要在这个过程之中,在福音里面得安慰得力量。 假若你逃其实是很简单,有的人说,如果一个教会维权就是在回避他的十字架,我觉得恰恰相反,一个教会愿意走在公众的领域当中来发出声音,而且是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文明合法的发出声音,我认为他正是在背他的十字架。

四,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就是我们可以向执法部门申请他们的一些信息,比如说执法人员名单,或者其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信息公开。

五,举报。 比如他们非法侵入你家的住宅,或者说像在厦门那样的情况,把一个弟兄的骨头都打断了,这种情况下明显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去报警的时候,警方却是不了了之。 这时候我们可以做一件事情,就是向纪检或者政法机关进行检举,当然最后的结果他们是不亮出来的,他们不立案,这不是我们的责任,我们已尽我们的本分了。 其实在行政机关内部他们会有协调,会注意到这次虽然不立案,不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但是下次要避免这样的事情,因这样的事情形成了舆论的热点,激化了社会的矛盾,导致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下次这种事情是一定要避免的。 是以他们内部是会有这样的机制去处理,只是对外,尤其对我们而言,感觉好像石沉大海一样,他们就关门不理一样。 实際上我们的每一方的控告,每一方的举报一定是要有事实依据的,我们不捏造任何的事实,一定要有事实依据,有确凿的证据,不然他们反过来告我们诬告也麻烦对吧? 在通过这样的一次次的举报对他们进行监督,哪怕他们不给我们任何的的一个明面上的判决,我们仍然尽我们的本分。

六,信访。 我们要注意一点,尽量不要走访,比如说去街上打横幅,这种的风险比较高,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不建议弟兄姐妹这样做。 我们可以写信,写信就是信访,如果自己走就是走访,走访的话要逐级走访,一次不能超过5个人,如果反复的走访,他们可能给你扣一个寻衅滋事的帽子。 但信访成本低,只要写一个EMS过去,且信访并不要求逐级的信访,他们也很难说你构成寻衅滋事,因你只是在家里写信,没有去到公共场所有任何的举动,很难给你扣上一个刑事犯罪的帽子,所以我们建议进行信访。 而信访有没有用?其实信访还是有一定的果效。 因信访表明我们不是要和政府做对,只是要把这些事情反映给政府内部的一些领导。 通常执法部门反馈他的执法时,肯定只说对他有利的一面,而信访就把我们公民所见闻的,如实表达出来给那些决策层,让他看到更真实的一些的情况。 再且信访的量很大的话,会给执法部门形成一个信访评估监督的压力,一个地方的信访量太大,其实对他们政绩考核是有影响的。

七,媒体监督。 媒体的监督指的是现在的自媒体,其实我们都是一个媒体人。 媒体监督若是推送在微信公众号里面,公众号有的时候比较容易被封号,因此我们有某些情况可以适当合法的在微信的笔记里面进行公布,这不容易被查封,或者把文字弄成图片截图发出来。 在我们发布的时候要注意几点,第一,不要单单限于冲击的情况。 这种媒体的监督跟控告不一样,控告主要强调对执法人员在哪些地方的违法违纪行为,但是媒体监督就要把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告诉大家,不然他们只看到现场混乱的场景,不知道为什么这些基督徒要受到冲击,不知道这些执法部门到底在哪些地方违法,他们不了解教会的历史,读的人也没有看到教会的立场和圣灵在他们当中所给的安慰。 这样读者读起来就会读的云里雾里,很容易上当,在一看到教会又受冲击了,其他弟兄姊妹就吓坏了。 所以我们发布这些消息的时候,要更多的是鼓励弟兄姊妹这个角度,要把我们在背十字架过程当中圣灵给的安慰分享出来,就像保罗为福音受的捆锁,他说弟兄们,我愿意你们知道,因为我受的这些捆锁更是叫福音兴旺。 我们回到起点,以福音为中心的一个媒体监督。

第二,内容不一定要很长,控告面不要过广。 有的弟兄姊妹一上来就控告整个政府,控告所有的执法人员,不是这样子的。 控告面要越精准越好。

第三,引人注目耶稣。 我们方才说的,以福音为中心,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主去承受的,也是靠着主去承受一切,我们最终的目的是想把耶稣基督的爱,把耶稣基督介绍给身边的人。

最后读一段经文来结束我们的分享。 『所以我亲爱的弟兄们,你们务要坚固不可摇动,常常竭力多做主工,因为知道你们的劳苦,在主里面不是徒然的。 阿门。 愿神来祝福每个弟兄姊妹能够站立的稳,能够为主做见证,因为我们知道这是好的无比的,这是人生最有价值的道路,愿神赐福大家。 阿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