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福音为中心的法律实操:权利篇(城市箴言2021)

亲爱天父,求你来开启我们的眼睛,主啊我们看到祢赐给了人主要基本的人权,使我们看到我们的生命,我们的财产,我们的自由都是从祢而来的,这不是人所赐给我们的,也不是人能够随意剥夺的,表示我们也懂得去尊重别人的权利,要懂得去爱护别人的权利。主啊因为这样,我们对人的爱,对你的爱,使我们能够明白你的旨意,叫我们在今世行事为人的时候,能够对得起你,求你来保守我们的心,胜过保守一切,而使我们能够在凡事上警醒自守。主啊幫助我们在生活里面懂得具体的分寸,使我们能够在生活当中以你的律例自乐,让我们感谢赞美你,如此祷告奉主耶稣基督的名求。阿门。

在我們提到权力的时候,对于中国人来说,很多时候就觉得很难以开口,为什么?因为按照中国一些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个人他应当是只讲奉献,不讲索取的,他应当是无私的,毫不利己而专门利人的,而你一讲到个人权利的时候,就會是什么?一个自私的人!甚至是一个自绝于人民的人。因此在中国这樣的传统文化里面,其深深的影响了我们的民族性格和思维方式。比如说,我们有一些话语叫做,我是党的一块砖,党要往哪搬就要往哪搬,这样的一些术语,它背后带来的是什么样的价值观念呢?这个人的权利是可以剥夺的,甚至包括基本的出生权利,比如说,婴孩在他没有出生之前,他的权利和生命是可以被剥夺的。是以若我们没有认识到人的权利是建立在神主权的基础之上,缺少这观念的话,我们讲权力就是成了一个无水之源。举个例子,在中国当时搞计划生育的时候,我們都知道生命权是不可能由公民让渡给政府的,即便你是按照卢梭启蒙运动的概念,一个理性主义的思维模式,人的权利也不可能把生命权让渡给政府,但在中国的计划生育下,每一年不知道有多少的胎儿被流产掉,也就是他們的生命权没有保障,更何况是其他的权利。但是在启蒙运动当中,还有一个说法叫做「天赋人权」,其实這个词是翻译的,我個人認為有一些不太准確,应该是『神赋人权』。人的权利是上帝赋予的,你若肆意剥夺一个人的权利,就是对上帝的犯罪。比如说在摩西十誡里面,我们看到后面几誡,你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贪恋别人的财物,妻子牛羊、仆奴仆婢等,这些都是对人的生命权、财产权的保障,如果你去干犯这些,就是违反了神的誡命。是以这是基督教观念给人的权利带来的一个保障。

那么相反的,如果你认为人的权利是人所赋予的,是集体所赋予的,或者是其他组织所赋予的,那么他就可以拿走。如果你认为人只是由猴子变来的,那么杀死一个人跟杀死一隻猴子會有多大的区别?比如说,在德国希特勒时代,他们不仅仅对犹太人实行种族灭绝,而且对于他们本国的人,一些有精神疾病的人,一些残疾的人,亦都是实行这种杀戮的政策,或者是实行绝育的政策,为了什么?因为他们认为你不够优秀,就不能够成为一个人,你没有实用主义的价值,就没有你的权利的价值,所以,他的权利是不受保障的。我们要知道當我们讲到保障人权的时候,首先要意识到它背后一定是要尊重上帝的主权。

  • 人的信仰自由权。
  1. 在《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这里提到,“人人都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权利,以及单独或集体、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中单独意味着什么?我可以自己读经祷告。集体就意味着什么?我们一起来读经祷告,一起敬拜我们的神。公开意味着我可以租一个场地公开的进行。秘密就是我可以不经过你的审批,这是我的基本的权利,不需要经过你的审批,因这个权利不是你所赋予给我的,如同我要吃饭、睡觉一样,这是我基本的权利,不可能在我要睡觉吃饭之前先要给你打个报告,经过了你同意我才能做,这是我身体所需用的必须的一个功能。同样的敬拜上帝,是我灵魂内心深处所必须要的,因此我也不需要经过你的审批,只要我的信仰没有伤害到其他的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就无权干预或是干涉。秘密意味着不需要审批。我们再次强调一遍,有的人会说你可以信仰,但是你不能够实践出来。有一个民政局的局长找过一个学生谈话,他说你脑袋里面想怎么开车都随便你开,但如果你要在马路上开车,是不是就必须考一个驾照才能够开车?小弟兄觉得局长说的很有道理。在自己内心深处当中信是可以的,但如果要把它实践出来,就需要经过别人的审批。这是不一样的,由於要开车没有考到驾照,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但是當信仰被实践出来的时候,並不会造成这样的伤害,对不对?所以,在世界人权宣言里面提到,我们要以教育和实践,特别强调这两个字「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2. 在国家的宪法第三十六条里面也明文规定了,作为一个公民,我们是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不能强迫我信教,也不能强迫我不信教,而且也不能歧视我,这是我们宪法的明文规定。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我们要维护宪法的权威,那么所有的法律,所有的行政法规,还有下面地方性的文件,都必须要服从宪法。
  3. 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十八条里面提到一点,民政局的执法人员跟我们交流的时候也会提到说,你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你也要按照法律来履行实现你的宗教信仰,这一点我们是认可的,我们当然要守法,但同时法律的制定本身也不是没有限制的,並不是你这法律想怎么规定就怎么规定。

在法学界里面有一句法谚叫做恶法非法,审判法律本身也是有一个尺度的,它并不是最高的信仰的对象,比如一个法律如果规定杀人无罪,那这个法律我们能够遵守吗?一个法律规定了买卖的时候可以不需要公平,这样的法律能遵守吗?肯定是不能的。也就是法律必须符合自然法,我们常说的买卖公平,这些基本是站在我们良心上的观念,同时也必须符合圣经。此乃按照圣经的角度来解释,必须要符合圣经!例如现在规定,在公共场所傳福音是非法的,但是在公共场所宣讲无神论却是无罪的,甚至是受鼓励的,這讓我们就认为这样的规定,不仅违反一个基本自然法的原则,违背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且它也与圣經相冲突,这樣的法律我们怎么遵守?我们是遵守不了的。所以在制定法律本身的时候,要考虑到法律本身也是要受限制的,不能說它是法律,它就是对的,而是说我们对法律本身也要有一个反思。

第18條中第二項就提到,限制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只能是,第一,它必须有法律规定,不是一个规范性文件或者一个领导的一句话就可以限制。第二,必须是要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须的限制。比如说有的宗教信徒在马路上进行礼拜導致整个交通的堵塞,這对别人的基本权利就造成了妨害,这方面确实是可以予以限制。但是我們基督徒在自己合法的物业场所之内,没有噪音扰民,也没有妨碍其他的人,我们的自由为什么要受到限制?

  1. 接著我们看有關国家的政策,刚才讲論的都是一些国际法和宪法,現在讲一下我们具体的国家政策。它是1997年国务院的一个白皮书,我也经常引用此項。

“對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習慣,在自己家裡舉行以親友為主參加的禱告、讀經等宗教活動(中國基督教習慣稱之為”家庭聚會”),不要求登記。” – – 1997年國務院《中國的宗教信仰自由狀況》。它明确提到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倘若你家里面有这樣的小组聚会,这一条就非常的适用。以亲友为主是指亲戚和朋友,但是在有的地方其解释以亲友为主,就只能是直系亲属。后来我跟他们交涉说,不可能把亲友限制解释为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的是父母儿女、兄弟姐妹,如果其他的亲戚,舅舅来了,能说他不是亲戚吗?而且以亲友为主,亦就是说亲戚和朋友也可以带其他人对不对?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这再清楚不过了,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是不要求登记的。但他们来的第一句话就说,你们就是非法的,为什么是非法的?因为你们没有登记。弟兄姊妹,没有登记不代表是非法,我吃饭也没有登记,难道我吃饭就是非法的吗?只有一些特殊的行业,在进行从业资格的时候,可能需要经过行政许可,但对我們的基本人权而言,並不需要经过登记。

而这里他们就会进行一些限制。比如说第一,他们会说你这條是97年的,已经过期了。我们要知道,国家的白皮书是我们政策的一个宣告和承诺,不是法律法规,而法律法规是新的出台了,旧的就改变了,但是作为国家所做出来的一个承诺,是不会变的,国家是要诚实守信的,不然朝令夕改的話,整个社会就无所适从。因此,即使是97年頒的項目,仍是有效,没有过期的。还有的人说這只是国务院制定的,意思是指什么?是要全国人大或者是其他的制定,但别忘了,宗教事务条例也是国务院制定的。我们国家目前没有宗教法,只有一个宗教事务条例,它是国务院赋予的,不能说国务院自己自相矛盾对不?这肯定不能这么解释。

另外,有的地方会对人数进行限制,亲友不能超过20个人,有的说城市里面不能超过20个人,农村里面不能超过30个人,否则就是违法。我们国家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亲戚朋友不能超过20个人,超过了就是违法,並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所以是没有人数限制的,只要是在自己家里以亲友为主的宗教活动,就是合法的,而且实际上按照基督徒的理解,這称之为家庭聚会,是指没有公共登记的一个教会,而并不僅限于在自己住宅里面举行的一个聚会,这个还是要有所区别。

  1. 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是在2018年2月,过了两个月後,於4月份時国务院再一次的重新发表《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第三部分第六款明确了“公民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的正常的宗教活动,如礼拜、封斋、拜佛、祈祷、讲经、讲道、诵经、烧香、弥撒、受洗、受戒、终傅、追思、或宗教节日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其中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包括讲道、礼拜、祷告、追思、受洗等。在自己的住宅里面进行受洗也是合法的,还有过宗教节日,比如说圣诞节,你们不信没关系,只要没打扰到你们,这是屬於我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任何组织,就包括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加以干涉。因此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我们不能够在自己家里面,或者在我们的合法物权倡导进行宗教活动,但是国务院许可。有时候我们会跟他们说,你们说我不可以,但国务院说我们可以,到底是要听你的还是听国务院的?你们的依据在哪里?這也是从国务院颁布的规定的政策。

 

  • 住宅权。

我们來看还有更好的保护权利,是什么呢?住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在现实当中有时候跟这些执法人员提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了,但他们就干涉了,怎么办?我们在自己家里面不给他们开门,他就哐哐砸门。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有一个更明确的规定:”犯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搜查罪指的是,他们随意跑到家里来翻东西,你们是否有这个顾虑?担心家里面的书或者其他東西,被他们随意的冲进来把你们的东西给搜查走了。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有一个构成要件就是他们进到你家里来,你要求他们走但他又不走。但如果是你请他们进来的,或是说他们敲门你开门,这意味著是你请他们进来,就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可是若你不同意他们进来,他哐哐给你砸门,甚至把门给砸破了冲进来,此時你要求他们离去,他们不去还把你给打了,这种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的罪,要判处有期徒刑的。而且第245条这里特别提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警察,更不能滥用职权犯死罪,不能披著警服就随便在小區裡挨家挨户,跑进人家家里面去搜,肯定不行的,这样的话老百姓生活哪来的安全感,是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死罪的要从重处罚。因此警察不仅不能够随意冲到你们家里,如果他这样做,要受的责任是更大的,这一条刑法是非常有用的。

在实践当中我们看到很多的家庭教会真是被人随意的冲击,甚至包括自己的住宅,人家想进来就进来,感觉跟公共场所一样,那我们可以把刑法245条打印出来贴在家门口。實際上没有哪个执法人员,想着为了打压你,或者是逼迫你,冒着要坐牢的风险,且不要说坐牢,即是丢工作的风险他也不想冒。而这在事后你们是可以进行控告的,如果他们随意的冲到你家里面,若你提出了控告,哪怕他们现在未受处罚,但谁也说不准以后会不会被翻出来,成为对他们定罪的一个罪案,這點在实践中还是有用的,其震慑力可能比我们刚才提的一些国际条例,还有宪法,以及一些政策更加的有威慑力,这是住宅权的保护。

接下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 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前面提到的是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他们如果要进门来,依照法定的程序,应该是怎么做?首先,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利进你家的门,其他的像街道办,民政局等是不能进你家门的,倘若你没有邀请的话,他们是没有法定的权利到你家里面来的,因此只有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检查。另外若是在写字楼的场所,或是商业场所是可以进行检查的,但检查时警察不得少于两个人,为什么不能少于二人?这是和圣经里面有关的。圣经里面就提到,作证的时候不能少于两个人,无论是新约还是旧约都有这样的圣经经文-不能少于两个人。因为一个人自说自话,你自己为自己作证就可能不真,但有两个人的话,如果做伪证,很容易就能把它问出来。比如说問甲,你们那天进屋子是早上还是晚上?他可能说早上;问乙,你们那天进去是早上还是晚上?他说谎的话,可能就会说是晚上,接著不断的盘问,交叉询问他们就会出现漏洞,所以警察不得少于两个人,并且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警察的工作证件就是警察证,警察並没有执法证,有的是警察证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是检查证。因此对住宅的检查就要求更严格,刚才提到的是对写字楼这种商业场所,他出示了警官证和检查证就可以进来,但要是对于住宅住所进行检查的,就必须要出示检查证。但检查证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开具出来的,到目前为止看到这樣的情况是比较少的。由於公安机关不能随便检查人的住所,必須要有一些案件已经立案了,才能够进去。

 

  • 人身自由权。

我们的人身自由是上帝赋予我们一个基本的人权,我们在申命記里面看到不仅仅是杀人要被处以死刑,还有包括贩卖人口,把以色列人作为奴隶贩卖,即使没有杀害这人,但卻是剥夺了这人的人身自由,這是有可能要用石头打死处以死刑的。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活着没有自由,他的生命就是受到了减损或者是威胁。所以宪法里面规定了禁止非法拘禁。《宪法》第37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比如民众局找你谈话,说你今天不把这个问题交代清楚就不能走,这代表什么?其实这就是威胁,涉嫌非法拘禁你,会构成了非法剥夺限制了你的人身自由,於是你在做笔录的时候可以把它写上去,描述这位执法人员说,我如果不说清楚,或是不按照他所要求的做交代,我就不能走。所以这样的证词是不能够作为证据来使用的,因他采取了一个威胁的方式来提取这个证据。

接著是限制普通公民人身自由的一般方式:

  1. 传唤。打电话叫你过去就是傳喚,有些弟兄们曾有这样的经历。
  2. 拘留。拘留分两种,第一种是行政拘留-你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他们把你行政拘留几天。另一种是刑事拘留-他们认为你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行政拘留是放到拘留所,刑事拘留就是放到看守所。刑事拘留的时候,家属是见不到你的,只能委托律师去见。而行政拘留的时候,家属可以去到那里,但你可能也看不到,不過可以跟那些当地的执法人员交流,比如说送点衣服或给你充点钱,这是可以的。
  3. 监禁。就是判取了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以及其他的一些措施,比如说拘役这样的一些措施。
  4. 其他的强制措施。其他强制措施以前有「劳教」,现在劳教已经是被废止了,改為强制隔离戒毒所,这也是对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

 

現在如果要传唤或者拘留你,需要履行什么样的法定的程序?首先,在這实践当中,很多弟兄姊妹是没有防範的。比如说你手机上接到一个陌生的电话,他说:你好,请问你是某某某吗?你回说:我是,他就会说我们是某某派出所的,请你到我们所里来一趟,或者是某某局的,请你到我们局里来一趟。有很多人接到这樣的电话就去了。而为什么他們会采取电话这样的通知形式呢?因为这对他来说成本最低。当然的若他是真正的执法人员,有時我们是可以配合的,但就有一个问题,我們在电话里无法核实對方的身份,所以很多人被诈骗,为什么诈骗?因为他打一个说我们是某某法院的,你的财产已经涉嫌重大問題,我们要进行冻结,请你現在跟哪个公司联系,那个公司可以把你的财产转移走,接著你把钱打到这个账号里面来。真實發生这么个电话,很多人就把钱给转移出去了,为什么?因为他没有基本的防范意识,連传唤也是一样的。现在接到一个电话,说是派出所的警察,但在电话里面怎么知道真是警察?说是民政局或其他单位的工作,如何能知道對方真實是誰?是以这个时候我们可以提醒他说,对不起,我在电话里面无法核实你的身份,若是你们真要执法,请按照法定的程序,我会配合你们的执法,你没有权利打个电话叫我过去我就过去。

因此我们要「拒绝随意传唤」,有的时候接到这种传唤电话,我們心理上是会有压力的,甚至你去到那个地方的时候,整个人就感觉像是落在人的手中一样,你会被恐惧所挟制。但是我们看圣经里旧约《尼西米記6:2-9》提到尼西米,他们重建耶路撒冷的时候,參巴拉和基善反复的要喊尼西米下去一个村庄相会,这就有点像传唤一样,但是尼西米很聪明知道他们传喊他下去绝对不是什么好事,而是要害他,所以尼西米就拒绝了。尼西米没有直接说,我就是不去,我懒得理你们,尼西米说:我现在办理大工,不能下去。这些人4次打发人来见尼西米,尼西米都是如此的回答他们。我们看到尼西米没有把自己落到这样的试探当中,所以我们不要轻易的把自己给交出去,我们还是要有基本的一个权利和监督的意识。

 

而传唤的时候应该是怎么传唤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察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第一, 正常来说应该是使用传唤证传唤,第67条提到只有公安机关可以使用传唤证,其他执法机关是不能限制你的人身自由,把你喊到某个地方,对你进行传唤,只有公安机关可以使用传唤证传唤。如果是现场违法,在出示警察证之后可以口头传唤,比如两个人正在打架,警察出示警察证,你们两个都跟我到所里面去,这个是可以的。但若不是现场违法的来传唤你,说是因为你昨天做什么事,你前天的什么事情…你可以说,对不起领导,如果你要传就请你出示传唤证,传唤证必须要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盖章才可以的。

如果说传唤证和口头传唤了你都不去,該怎么办?他可以使用强制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强制传唤就是把你强行带走,用铐子把你铐起来。假若你没有在现场违法,但他就是要你走,你还是跟他走。人民警察执法的时候,不要跟他有肢体的冲突,或是言语上的侮辱,完全没必要。警察靠近有肢体接触的时候,你就把手举起来,这可证明什么?证明你没有使用暴力,没有跟他有任何肢体上的冲突。因为他推你一下可能是执法不当,但你推他一下可能就构成妨碍公务,所以我们要学会保护自己。你可以把手举起来,或者大家都站在那里,不要跟他有推搡或者是言语上侮辱的言辞,所有肢体上的冲突或是言语上侮辱的言辞都不荣耀主,我们要以福音为中心。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55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公安机关把人带走之后应当通知家属的,不能够把一个人带走了,也不告诉他家里面的人,而且这时候要警察同志,你把我带走,得要告诉我是什么原因?比如警察认为你寻衅滋事,當他做笔录的时候,你只需回答「寻衅滋事」的部分,因其他与本案无关的可以拒绝回答。你說我寻衅滋事,我没有寻衅滋事,或者是解釋清楚当时是什么样的情况,但你问到其他的問題,例如問我有没有奉献?你们的会友是谁?这些事和寻衅滋事无关,可以拒绝回答。

另还有一点在实践当中经常会出现,舉例明宗局把弟兄姊妹喊走,但又让派出所使用一个限制人身自由的舉措,比如民政局通知公安机关来通知你。有时候作为警察的任务本身是很繁重的,他们也不想这样做,但民政局要求他们也不好不做,但你作为一个公民就要有这样的意识,可以跟民政局的领导说:领导,你今天把我喊过来,如果民宗局要对我进行询问,你直接对我询问就可以了,但不能通过滥用警力把我人身自由給限制。因你这样每多问我一个问题,我的回答都不是真实的回答,由於我不回答或不按照你的要求的内容回答,我就不能離開,所以我的回答都是言不由衷的。是以在派出所,我们可以拒绝其他执法部门的询问,可以跟他们说,如果要对我进行询问,要先等我人身恢复自由之后,才能对我进行询问。

传唤的时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9条,“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如果有弟兄姊妹被带走了,在没有涉及到刑事犯罪或者不构成拘留的话,一般8小时之内就会放出来,最迟不得超过24个小时,一般的惯例是当天晚上12点之前就会放出来。为什么是12点?因他们第二天要交接班。若有人是凌晨1:00进去,当天晚上的12点没有放出来,可能就要超过24小时,就會构成非法拘禁、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警察要负责任的。於是他们一般在12点之前就会清空一次,第二天的时候交接班,避免非法拘禁公民。,如果有弟兄姊妹被带走,先不要慌,正常来说当天就可以出来,甚至几个小时,有快的是两三个小时就出来了。另外一个是行政拘留的话,一般不会超过15天,如果是刑事拘留,或者是送到看守所了,这样的案件在全国来说都极为罕见,这时候就要赶紧请律师了,因在这个景況下,以他个人的知识储备是难以应对的,由於是刑事拘留,家属这个时候是见不到他的。

第73条,“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分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身体状况的情况。“

第七十三条提到一点,如果你被带到派出所,一定要回答你的姓名和基本的信息,这是必定要回答的,為要避免他认为你是一个在逃的逃犯。這樣说可能有点严重,也就是说當他无法查明你的身份時,就可以一直扣留你。但如果你告知了姓名,身份证号码,他查验出你不是逃犯時就不能一直扣留你,这点很重要。对于其他的部门来说,他对你进行询问时,問你是否为人大代表?这就不一定要回答,但是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你的基本情况一定要回答。但你还有一个权利,由於我们国家没有沉默权这一说,只有这样的一条规定,「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因此,很多时候你不能直接说我拒绝回答,或者说这个事情我也成不全,他會认为你在和他作对。對具体的办案人员而言,他听到这句话會认为你是在和他做对,所以你可以告诉他,这个案子或这个问题,我认为与本案无关。如是委婉一些,是更加符合法律精准的规定。

 

接續看,有一些人是不会被執行行政拘留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有一个老弟兄他学了这条法律第三項之后非常的高兴,因为他已经70多岁了。之前他以為每次到教会都可能被带走(由於他为主坐过几十年的牢,因此在他的生命的历程当中深深的打上了这样的一个烙印,我相信他年老之后,肯定也不想再进去),所以听到这一条法令之后感到非常的高兴,终于不会随便就把他给拘留起来了,这是公民的一些人身自由权。

 

现在要提到目前正經歷的處境,「以疫情防控为由把教会给關閉」,說是疫情期间不能够再聚會了,面對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我们国家有一部法律叫做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0条,这里面對省一级的政府,和县一级政府的职责皆规定的非常的清楚,所以他們不能够随便把我们的场所当做疫情扩散的场所进行查封,这是有很严格的法律规定的。第20條最后一行提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比如他們现在到你们教会说,现在是疫情防控期间,所以你们不能够聚会。当然现在是疫情防控期间,我们要非常的重视注意它,不能够给人扣上一顶帽子,说是因为我们的聚会而导致疫情的扩散。我们可以跟他们说,领导,我们确实一定要注意防范疫情,但按照法律规定,不能随便说一个地方已经是疫情的高风险地区,得要至少是省一级的政府发出传染病预预警。例如我們現在山东,不能隨意说我们这个地方是高风险地区,並非一个民宗部门或是一个县政府能够确定的,必须要省一级的政府才能确定。現在省政府真发布了传染病预警,有些教会可以考虑要停止线下的聚会改到线上,所以到时候真有什么问题,指出传染病是经由教会扩散的,那么整个基督教会可能都会承受很大的压力,对吧?但若是省里面没有发布这样的传染病预警,外面依然马照跑舞照跳,車水馬龍,电影院酒吧都开着门,卻说我们这里聚会要特别关注,这就是明显在打压,我们是可以拒绝接受的。因此只要查看你們所在的省一级政府有没有发布传染病预警,如果发布了,建议教会赶紧采取措施,若是没有发布,就可以正常聚會。

这是有關省一级的发布传染病的预警,而县一级的人民政府它只是发布控制传染病的预案,在具体防控的时候,它有些措施,要如何按程序来?

第一个是对人的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三十九条规定,是医疗机构不是民宗局,民宗局没有权利把你给关起来的。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時(包括现在的新冠肺炎是参照甲类传染病执行,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以及霍乱,而非典现在都是参照管理),應當採取的措施。

首先提及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如果你已经患病就應予以隔离治疗,相信大家都没意见。这里特別提到一點,「隔离的期限是是没有规定的」,在摩西五经里面是有规定的,很有意思。摩西五经规定是先观察一个礼拜,如果这个礼拜没有,再留置观察一个礼拜,亦就是两个礼拜便可以走了。但在傳染病防治法這條規定中是一个很大的漏洞,到底要隔离多久?是医生说了算?或者甚至是卫生防疫部门说了算?如果他們说要多久就多久,你心里就没有底了。对于其他的疑似病人也是单独隔离治疗。对于病毒携带者、密切接触者就进行医学观察,因你們不能够随意给我用药,要进行医学观察。是以不能因为现在全国都有疫情,以疫情防控的名义,就随意的把基督徒给关押起来,这是不行的。必须是有患了这个病,或者是曾经密切接触者,才能够对我进行一定的人身的防控措施。

 

第二个是对场所的控制。

第42条“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对教會场所的控制,必须要由上一级的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的场所。而我们现今看到很多的情況是,统战部发一个文件,或者是政法委、民宗局等发一个文件后,就把这个地方给查封了,这是违法的。必须要由市政府发布决定(跟传染病有关的事情),并且公告後才能够把这个场所给查封或者封闭,各个部门不能随意的去查封一个场所。而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公民的住宅也是不能随意把它給查封的,比如我们看到某些隔离的时候所造成人道主义的灾害-这个小区要封闭,他們就把你的家门也封闭锁死,人在里面没有吃的也不管,因而造成很多的悲剧。这是關於疫情防控,我们心里就有个数要查考法律规定。

 

  • 财产权。

《憲法》第12條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我们要有一个意识,私有财产也是神圣的。宪法规定:公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合法的私有财产没有神圣两个字,只提到不受侵犯。可是按照民法典,国家的和个人的合法的财产都是要受到平等的保护。这个规定还是有一定的进步,要把公民的个人的财产和国家的财产都纳入到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

为什么财产权值得重视?在我们的觀念当中觉得个人的生命权很重要,但是财产权在很多时候是被轻看的。讓我们讀旧约[列王紀上21章]里面有这样的一个故事,亞哈王貪圖拿伯的葡萄园,他就跟拿伯提了一个意见说,我把更好的葡萄园换给你,或者你要银子,我就按照价值给你。这段經文很有意思,我们参考一下现在房屋的征收。比如说你在城中村里有一套房政府要来拆迁(开发商是不能拆迁你的房子的),當政府要来拆迁的时候,会给你提两个方案,第一个是货币安置。你要钱,我全部买断你的房子,你的使用权(当然土地所有权不是你的),你出價多少钱,就把钱给你。另一个是,如果你对这地方有感情,想留在这个地方怎么办呢?以后政府如在这里建一栋高楼,或者是转让给开发商建高楼,可以在高楼里面留一两套房子给你,这就是更好的葡萄园换给你,现在的话就是产权置换。或者你要銀子,就按照价值给你,现在的话就是货币安置。這點是直到我们国家在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的补偿条例里才明确规定的,以前完全都没有。

而我們看到亞哈王在旧约里面是一个恶王,为什么?因为拿伯不同意買賣交換,他就把拿伯给杀了,然后把拿伯的葡萄园給强行征收了。为什么拿伯當時說到,“我敬畏耶和华,万不敢将我先人留下的产业给你。”因为拿伯有一个观念,这个财产不是亞哈王给我的,土地是神赐给我列祖的,所以我没有义务要向亞哈王供奉。

反觀一个国家民族,不以神为神,那财产权是哪里来的?他的财产权可能是国家给他的,领导给的,或者是集体给他的,如此国家或集体要征收的时候,就不能够说这个土地是我的不是集体的,你没有这樣的权利,因为我们国家规定的很清楚,城市里面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里面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不可能落到个人的名上来,要擁有土地私有制和财产权的一个前提是,你要承认神的名、神的主权。在人和组织之上有一个更高的权威就是上帝,这个财产是他给的,如果你肆意的去轻夺一个人的财产,就是在得罪上帝。所以,敬畏神的法律体系,和无神论的法律体系,兩者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是一样的吗?肯定是不一样的,否则的话,哪怕你是马云就也不服不行。因此我们看到这不是一个企业家所能够去改变的。

 

我们看对教会而言要注意的一些方法,簡單提出幾點:

1.教會不動產-

首先,教会现在不太适合购置房产。因购置房产会涉及到家庭教会拿不到一个合法的法人主体的资格,那么在房产登记过户,或者是将来继承处置的时候,都会遇到很多的麻烦。如果以教会的名义去购置房产,若是登记到个人,可能会认为你构成涉嫌诈骗,或是有非法的宗教所得等等來關注你。是以我个人建议现在尽量用租賃房子的方式,如果你们教会实在有钱,神赐福教会富得流油,那就多多支持宣教士,传道人,神学院,和主内学校等的事工。中国人的传统思维是有钱就买房子建房子卖房子,喜欢这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对于传道人的供养,神学院的支持,反倒是比较轻看的,實在可惜。

第二,如果你买了房子,一定要签订代持协议,证明这个房子不是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如果教会的房产登记在弟兄的名下,过了几天這弟兄不来聚会了,怎么办?或者说弟兄去世了,他的儿女说这房子是父母留给他们的,不是教会的。甚至曾遇到了一个情况是,有个阿姨非常的敬虔,把一套房子送给教会,让教会使用,她奉献時儿女也都同意,但因没有办法过户比较麻烦。不动产不是签了合同付了钱,就是你的不动产了,必须要过户之后才是你的。

第三,不要贷款,我建议教会不要去贷款购置会堂。比如说好不容易把这个款贷下来去买房子,结果教会受到冲击,可能很多地方资本都走,但房贷还要还,这会给传道人造成很大的压力。也不要对外提供担保。这是房产部分。

第四,违建的教產,如何維權?违建的教產,在农村里面很多。以前很多教会就会建在农村里面,尤其是當時候审批手续不算严格,教会就建了很大的一个场地。但在面對強制拆除時你不拆掉,有的地方會强迫你捐赠给村委会,不捐给村委会就把你教会给拆掉。因此弟兄姊妹就签订了合同自愿把它捐送给村委会,因为他們考虑之後想說送给村委会,这个房子还能留着,不送给村委会,这个房子就被拆掉了。而就發生了弟兄姊妹辛辛苦苦奉献建起来的房子,捐給村委会后房子給租了出去,並开了麻将馆。这就是在法律上很大的漏洞,我们在这方面因为无知而受很多的亏损。遇此狀況我们建议是,如果他要来拆宁愿被拆掉,也不会把他送出去做麻将馆用,而且要拆得按照法律规定有是有一个期限,反反复复大約有一两年的诉讼期限,这一两年當中我們还是可以使用的,而且也有可能会有情境上的变化,也许这套房子最后就保留了下来。因此不要主动拆,要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1. 教会動產-

奉献款。首先,建议不要让牧者直接管理财务。当然这个就出现了一个分歧,作为法律人,我们建议牧者不要管理财务。我问过一个牧者,为什么教会的卡全是你在保管,他就说因为我不希望让其他弟兄姊妹来担这个风险,如果有问题,所有的问题都是我一个人来扛,我听到这里很是感动。那位牧者也确实是没有问题,所有的风险他都承担了,其他弟兄姊妹没有承担或遭受处罚。但我们建议牧者还是不要直接管理财务,所有财务登记在牧者名下的银行卡里面,支取的时候都是牧者说了算,风险比较高。第二,什一奉献款尽量使用现金奉獻,有的弟兄姊妹很实在,什一奉献的转账上特別注明这是十一奉献,之后人家来询问的时候,他們也非常的诚实,並把转账记录全部打印出来送过去。因此,我们尽量用现金也不是违法的,而且从民法上来说这是我的钱,在宗教术语上是说奉献款,我把它送给谁都可以,哪怕是被查到,钱是我送出去的並不违法,只要我的钱不是违法所得。第三,要保护财务的同工,他们的信息一定要保护好。为了避免教会内部有腐败的事情,我们建议财务的账本要及时的向弟兄姊妹公开,弟兄姊妹是有知情权的。第四,及时清理,对于家庭教会而言,我们没有做账的义务,如果你加入到三自,或说有一个临时成为指定活动的场所,是必须要做账的。我知道有的地方教会说他们不加入三自,但又想取得一个合法的地位,便成为一个民间宗教。不管你是哪种形式,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都被要求做账。但對於家庭教会因不是一个法人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要求,是没有做账义务的。比如说我家里面有一些亲戚朋友来家里聚会,或者一起吃饭,不可能每次都要记一次账,而且也没有保留的义务。所以,如果你是三自或者是临时活动的,这个账目一定要保留不能销毁,不然會构成刑事犯罪、私自销毁财政财务凭证罪。而家庭教会是没有义务做账的,在法律的范围之内也确实是没有這樣的义务,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一間教會被打压的时候,首先就是从财务开始。

  1. 书籍的问题-
  2. 建议购买正版书籍,b.内部资料不要盈利,不是指你拿它去做买卖,而是基本的复印费都不要收。有一个牧师很热心把自己的讲道打印出来,编了10本小册子,然后复印了200多份,這就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一个要件。后来那牧师被关了半年,他當時的想法是把讲道集打印出来,由於讓弟兄姊妹自己去打印要200块钱一份,为了节省大家的资金,牧师把它打印出来,收取打印费100块钱一份给弟兄姊妹,中间可能还余了几千块钱,就给人弄了一个非法经营的罪名。从法律上来说判罪量刑,不是完全没道理。

 

教会租房子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1.要选择不易扰民的房子。教会住宅在这一点很重要,和邻居的关系,以及和物业的关系都非常重要,必須要处理好这样的关系。切勿因为我们是基督徒,所以一天到晚在敲锣打鼓对吧?曾有一些姊妹去到农村地方宣教的时候,他们晚上住在一个姊妹家里面,这些弟兄姊妹都很火热祷告,被圣灵大大感动,他们认为神在那里大大的充满,半夜邻居都在睡觉了,他们全在那跳舞击鼓赞美神。然后老百姓实在受不了了,还好都是亲戚就找了过来反應说:嫂子,你们也太闹腾了,半夜两三点钟别人都睡觉了!很多弟兄姊妹自称为被圣灵充满,但是卻连常识都没有了。之後我们去的时候就提醒说,要在白天聚会,声音可以小一点,声音小一点赞美神不代表就是假冒为善,重要的是要注意和邻居的关系处理好。

2.房东说你们在非法聚会,因此要解除合同。现今很常用的手法 – 由於处罚教会风险太高,而处罚房东找房东的麻烦,致使房东扛不住的时候来找你们時,你们又不好直接去告房东。如遇这樣的情況可以跟房東溝通說,你说我们是非法聚会,就要有执法部门的书面处罚决定为准,不能以房东说我非法就非法,如果真的认为我非法就给我一个处罚决定,我有复议诉讼也有个说话的地方。因此房东不能说我非法聚会就解除合同。

 

五、隐私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分或者反应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分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帐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隐私权简单的说就包括弟兄姊妹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行踪轨迹等。「教会的会友名单拿过来」,能不能拿?有的教會是实行会友制,因领导知道什么叫会友制,就把会友名单全部交上!这是把弟兄姊妹的个人隐私全部给拿出去了,使得弟兄姊妹甚是奇怪自己的个人信息是怎么泄露的?所以,涉及到别人的信息時,尤其是同工的联系方式住址,这些我们都可以沉默,並且這般回答,领导要问可以自己去问他,因为这是别人的身份信息,我不能够随便说的。

 

    身份证的问题。

《居民身分證法》第15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分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分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

           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分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分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分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分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在现实当中经常出现你在聚会,他們过来就要查驗你的身份证。

   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只有警察可以查验身份证,这是第一个主体的问题。依法执行职务的时候,经出示执法证件(不是说他穿个警服就可以查验身份证),可以查验(不是登记你的身份证,拍照复印,只能查验一下看你是不是逃犯)。有几种情形,比如说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突发事件时,或者是在港口、汽车站、火车站、机场这样的地方,可以来查验你的身份证,或是进高铁的时候要查验一下身份证,这是没问题的。但我们举个例子,以前在火车上乘务员是不是动不动就来查个身份证?有一次我们几个律师就遇到这样一个情况,当时乘务员来查身份证,我们拒绝了。因在进高铁站之前已经查验了身份证,我们现在正在睡觉,你忽然把我们从睡梦中叫醒,又要查身份证,況且乘务员是没有权利查我們的身份证的。之後乘务员把警察喊过来了,面對警察我们也是这样说,在进高铁之前已经查验过好几遍了,而且你作为警察也不能随时不断反复的去查人的身份证,又看人的高铁票据,因那个是合同,我已经在这个高铁上了,是刷票合法进来的,就不能够总来查我的身份。当然在不信的人看来觉得你这个律师有点矫情找茬,但这是公民的一个基本权利。后来警察也看了一下法律规定,他觉得這沒錯也就走了。我们不是不配合正常执法,在我们配合下总不能来骚扰人,以这样的名义反反复复的到一个站查一遍,到一个站查一遍。

    另外一个是你的身份证是不能扣押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押你的身份证,包括护照。我们也遇到这样的情况,找一位姐妹谈完话之后就把她的身份证和护照扣押了,不让人走,我们就给她提意见去找他们说,你们没有权利扣押我的身份证。接著姊妹就找过去这么一说,那边也觉得有道理就把身份证的银行卡,护照全部扣押的都还给了這姊妹,让她能够平安的回来。就此我们看到,有的时候讲到一些法律的知识还是能起到一定的效果,倘若你不讲,他就觉得这个是正确的,可能因为他没有想的这么仔细,或者他习惯了这样的一个执法的方式。

 

   《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公民的个人的信息是不能随意获取的,不然的话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包括他在履行职责的时候,将这些信息获得,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要从重处罚。这样的一些案例在我们国家是有的,有一个女孩子她高考后考上了大学,接到了电话说要把学费打过去,学费打过去后发现是骗子,由於這女孩子身体心脏本来就不好,她就給气死了。之後一查是什么原因?是她高考的信息被出售了出去,被骗子公司给买走了。由此我們明白,不要觉得公民姓氏是无所谓的,公民的个人的信息为什么值得尊重,因只有神才可以完完全全的知道一个人的行踪轨迹,包括他的内心世界,人是不能够这样的。如果把这样的权利交给人,会产生非常可怕的后果。现在我们的实践当中,很多以国家安全或是其他的名义,就可以无限制的把我们的行踪轨迹都給搜集走了,甚至包括一些商业的APP,都可以把你的個資搜集,其实这个问题是很严重的。尤其是社会越发达,公民的个人信息就必须要予以严格的保护。而有一些地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现在就开始提出质疑了。有些小区就是喜欢人脸识别,这里给你下个关卡,那里给你下个关卡,你不人脸识别、不刷你的指纹就进不去。后来有一些法学家提出了异议,北京有某些小区就开始废止,确实一个物业公司把一个人脸的信息拿走了,这是很危险的。

 

第六、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不能够被剥夺的。比如說你是公务员,他说如果你还信基督教就把你开除、你是老师,如果你还信基督教就不能够成为这个老师,要把你给开除掉,或者给你评等不合格。这代表什么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这是构成刑事犯罪的。在现实当中我们很少看到有这样的案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判刑,大家都习以为常了,但其实这是非常恶劣的。因此建议弟兄姊妹学会保护自己,用录音录像,特殊的时候甚至可以购置数码摄像头,或者是隐形摄像系统(当然不能随意去錄人家的隐私生活),在正常维权的时候,发布的信息不能够剪辑而违背了当时的一些原意,要把它真实的完整的公布出来作为证据,或是作为纪委纪检委其他的一些部门,然后进行提交。

 

    《人民警察法》第44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人民警察机关做出的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我们经常会遇到警察执法的时候使用执法记录仪,现在按照新的行政处罚法,对一些案件都必须要全程的记录,當他把执法记录仪打开的时候,他会说我可以拍你,你不可以拍我。是不是能这样子呢?並不是的!按照法律首先的规定,警察执法也要自觉的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包括其他的行政机关也是一样。就是你作为执法人员拍我可以,我也可以拍你,但有个前提是,只要我拍的时候不妨碍你的正常執法。你执你的法,我取我的證,我不侮辱你,不会跟你有言语上的冲突,这是我的一个基本权利。因此不能说你可以拍我,我不可以拍你,並非如此,我们是有这个选择利的。

 

七、教育选择选择

     《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

  •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 初级

 教育应属义务性质。 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 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

 一切人平等开放。

  •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教育应促

进各国、各种族或各种宗教集团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简单来说,父母有优先权去选择孩子当受的教育。在现今实践当中,主内学校受到比较多的冲击,他们现在一般采取的案例就是起诉父母,要求父母把孩子送到公立学校去就读,在中国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只看这些案例而言,其家长在应诉的过程中阐明了他们的立场,保护孩子受教育的一个权利上还是取得了些許效果。有的地方是为子女保留学籍,但平常教育的时候由父母来进行教育,我们习惯称之为主内学校,其实严格来说应该是家长共学。如果是主内学校,就可能涉嫌犯罪,甚至说涉嫌非法经营。但共学是家长委托的,就只能来对你父母进行处罚,可能就是行政上的处罚,而不是刑事上的处罚,因此我们要注意,不要步入到刑事处罚的范围之内,要注意这样的风险。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第3款: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的下列自由:为他们的孩子选择非公立的但系符合于国家所可能规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标准的学校,并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这里就规定父母有权利为孩子选择非公立的,但是符合国家所可能规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标准的学校,并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有的地方会提到说,你孩子可以信教,但等他成年之后再教他信教,有的教育部门他会这样的说,相信他也不一定是出于恶意。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孩子也是有宗教信仰自由权的,他可以在父母的监督之下去表达自己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我们不认为一个孩子在他18岁之前,不能够跟他读圣经,不能够带他去聚会。无论从圣经的角度来说,还是按照法律的角度来说,孩子都有敬拜上帝的自由。《儿童权利公约》第十四条,“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他只要是一个人哪怕是一个婴孩,他也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求神保守,我们的教会能够在这方面更加的有智慧,求神保守我们能够更好来保障我们的权利,懂得尊重别人的权利。

我们一起来做一个祷告。亲爱的天父我们感谢赞美你,谢谢你以上时间对我们的保守,真的谢谢你,保守你这一个啄口笨舌的仆人,能够真的去传讲这样的一些知识,求你来保守我们每一个教会,真的使我们懂得去尊重人的权利,而懂得去保护我们自己的权利。使我们知道我们的落脚点,而不是要靠着法律,主啊保护我们自己,我们的落脚点是真正的要透过对人权利的尊重来荣耀你,来回到你的面前,就要因为这是你所喜悦的,主啊使我们的生活真的是在生活里面能够彰显你的荣耀,彰显你的公益,你的良善和圣洁。主啊求你的寶血涂抹遮盖我们,我们都是不配的,我们常在你的恩典当中喜乐,常在你的恩典当中刚强,如此祷告,奉主耶稣基督的名求,阿门。